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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第二条 名称和组织
第三条 受理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的适用
第五条 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 放弃异议权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七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第九条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第十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第三章 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受理
第十三条 发送仲裁通知
第十四条 答辩
第十五条 反请求
第十六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第十七条 提交的文件份数
第十八条 财产保全
第十九条 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代理人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人数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组庭通知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更换
第五章 证据
第二十七条 证据提交
第二十八条 证据交换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第三十条 证据补充
第三十一条 鉴定
第三十二条 勘验和调查
第三十三条 证人作证
第三十四条 质证
第六章 审 理
第三十五条 审理方式
第三十六条 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仲裁地
第三十八条 开庭地点
第三十九条 合并审理
第四十条 开庭通知
第四十一条 核对身份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缺席
第四十三条 庭审调查
第四十四条 辩论
第四十五条 最后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庭审记录
第四十七条 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调解
第四十九条 仲裁程序中止
第七章 裁 决
第五十条 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裁决作出期限
第五十二条 仲裁裁决
第五十三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第五十四条 裁决补正、补充
第五十五条 裁决的履行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组成
第五十八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开庭通知
第六十条 简易程序终结
第六十一条 裁决作出期限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章适用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
第六十五条 答辩及反请求
第六十六条 开庭通知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调解
第六十八条 裁决作出期限
第六十九条 法律适用
第七十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期限的计算
第七十二条 送达
第七十三条 语言
第七十四条 专门规则的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的正式文本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的施行
附件下载: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