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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须知

申请仲裁须知 

 

欢迎垂询清远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您公司准备通过本会的仲裁向对方索赔或者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请关注下列申请仲裁须知:
       一、到本会仲裁,一般需要您/您公司与对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二、同时,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包含有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原件:(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列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或清单);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五)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自然人);公司企业则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三、材料份数

一)标的60万【含】以上: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5份。

(二)标的60万以下:以上第(二),(三)项材料一式3份。

(三)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一份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或清单、证据材料。多个送达地址的,应当增加相应份数。
    (四)若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落款致法院,一份致本会,共需3份)

  2、财产线索表 (一式三份)

  3、担保函

  4、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所所函、律师执业证)(保全法院及本会各一份,共需两份)

  5、主体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料,若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若企业法人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公司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6、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一式三份)

7、仲裁申请书(原件) 及证据材料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为复印件)(一式两份)

备注:(1)标记下划线的是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原件。

四、材料形式

(一)仲裁申请书

1)请求利息,注明:①利息主张起、止日期; ②利率; ③暂计至提交仲裁请求之日的数额;

2)请求违约金或损失(如差旅费、保全费),注明金额或参照利息请求提供详尽计算公式及截至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已发生的金额;

3)签名/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4)仲裁申请书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署上日期;

5)申请书中所有改动须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签署日期。

(二)授权委托书

1)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提交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交其律师事务所所函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具体权限【不可只写"特别/一般/全权代理",避免套用诉讼格式】,写明代理人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

   (三) 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资料提交

1)如果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须复印至同一页面,复印件须清晰,格式有效),未成年人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主体变更的,须提交相关有效的变更证明一份;

2)涉外案件: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需提交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外国法人的,其主体注册登记资料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代理函需提交公证书或认证书。

 (3)被申请人为个人,提交被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一份;被申请人为单位,提交被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被申请人主体变更的,提交有效变更证明一份;

4)被申请人主体身份信息不明确的,须到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有效的身份/注册信息,可持本会出具的查询通知前往查询。

(四)证据材料提交

1)提交的证据材料须制作目录,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目录且须装订整齐;立案时不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但应携带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原件,以供立案审查及核对;

2)证据清单写明页码范围并签字/盖章、写日期(日期为提交材料当日)。

3)证据文件一般只需要复印件,但应在开庭时带原件来以备当庭质证。

(五)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当事人首先应自行明确管辖法院,本会依据当事人指示向相应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提请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最好提前咨询当地法院系统以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六)立案材料提交方式

提交立案材料的可以到本会立案室当面提交亦可以邮寄方式提交(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嘉富苑首层清远仲裁委员会收,联系电话0763-3362203)。

 

 

立案温馨提示

 

一、立案材料提交顺序

1.申请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资料(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无授权则不需要提交);

3.被申请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公司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4.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效联系地址、本会官网可下载);

5.仲裁申请书;

7、证据材料(需附上证据目录)每页证据材料须连续编写页码并列入目录且须装订整齐;

注:1至7条请按照以上顺序摆放提交。

 

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份数提交:

1.标的60万以上的(含60万)提交5份(合议仲裁庭3份,仲裁委1份,被申请人1份);

2.标的60万以下的提交3份(独任仲裁庭1份,仲裁委1份,被申请人1份);

3.在此基础上,每多1个被申请人多1份材料,多1个送达地址多1份材料。

 

三、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落款致法院,一份致本会,共需3份)

2、财产线索表 (一式三份)

3、担保函

4、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所所函、律师执业证)(保全法院及本会各一份,共需两份)

5、主体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料,若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若企业法人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主体资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1份;公司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注册信息1份)

6、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一式三份)

7、仲裁申请书(原件) 及证据材料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为复印件)(一式两份)

备注:(1)标记下划线的是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