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Guide
仲裁常识
一、为什么要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是除诉讼之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是国际民商事领域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通行做法。
1.公正独立。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权威高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仲裁裁决书与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3.意思自治。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自主权,仲裁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选择哪个仲裁机构、哪个仲裁员解决纠纷,均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愿。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约定仲裁庭组庭方式、仲裁审理方式和仲裁期限等。
4.方便快捷。仲裁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后45天-90天内结案。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对案情简单的案件也可以当天受理当天结案。既可以采用裁决方式结案,也可以采用调解方式结案。
5.开庭不公开。仲裁开庭审理但不公开进行,目的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形象和声誉,维系双方的合作关系。当事人约定公开开庭的,从其约定。
6.专家裁判。仲裁机构聘有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其他来自各行业各领域的专家担任仲裁员,从而保证了各类民商事纠纷都能够由相应的专家进行审理。专家断案有利于保障仲裁的质量和高效。
7.费用经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且程序简便、灵活,审理周期短,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当事人更为经济。